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注册登记程序
1、勘查评价
1.1开发利用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地质勘查单位矿泉水水源地进行勘查评价。
1.2勘查评价单位在对矿泉水水源地进行勘查评价前,应依法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矿权勘查登记,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1.3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勘查评价工作,应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和天然矿泉水勘探规范(GB/T13727?92)进行,取得相应的合格数据与资料,形成勘查评价报告书。
2、申请鉴定
2.1申请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应由勘查评价单位与开发单位共同向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提出,填报申请表。
2.2申请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必须提交完整的勘查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赣国土资地环函[2001]10号。
2.3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受理鉴定申请后,一般在15天之内组织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凡符合1.3款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矿泉水水源地,由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核发技术鉴定证书。
3、注册登记
3.1矿泉水开发单位在对矿泉水开发利用之前,应持江西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出具有鉴定证书,到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凡在我省境内开发、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注册登记;生产出省销售的矿泉水应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注册登记。
3.2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
(2)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勘查评价报告;
(3)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4)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证书(办理国家级注册应提交国家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平审鉴定证书);
(5)其它相关资料。
4、办理采矿许可证
4.1开发单位对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进行开发,应依法到国土资源(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矿许可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4.2办理采矿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勘查评价报告;
(2)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证书;
(3)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书;
(4)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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