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打印此页

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9-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要求,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9年4月中旬开始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各地要把专项整治考核评估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整治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评估,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继续深入查找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解决措施,为国务院部署的2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夯实基础。
 
    一、考核评估方式

    考核评估工作采取自查和省际互查的方式。

    (一)各省(区、市)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自查。各省(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二)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省际之间开展互查(详见附件1),互查采取暗访和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领导小组派1名局级领导任组长,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选派2名工作人员、2名专家参加督查。考核组分暗访(见附件2)和明查(见附件3)两个小组进行考核。请各有关省(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相互建立联系并将考核评估安排抄报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不再另行印发通知。

    二、考核评估重点内容

    根据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内容和重点,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取得的实效,评价专项整治目标实现情况(详见附件2、附件3):

    (一)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情况。主要是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的建立、工作方案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等。

    (二)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主要是工作安排部署、宣传动员、转发或公告“黑名单”、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制定抽检计划、案件查办、责任人追究、信息报送情况等。

    (三)各部门工作情况。主要是督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对生鲜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对乳及乳制品生产、米面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谷制品生产、肉及肉制品生产、酒类生产、水产品加工和流通、调味品生产进行清理整顿等。

    (四)行业协会工作情况。主要是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等。

    (五)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是监管和溯源等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生产许可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使用申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日常监督抽检制度等管理制度建设。

    (六)企业、职工、公众对专项整治的知晓、执行和评价情况。主要是企业、职工、公众对专项整治的知晓情况,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职工对食品添加剂的知识了解情况,公众对该地的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评价。

    (七)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难点问题、解决问题情况及经验体会、工作建议。主要是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探索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工作建议,为食品安全全面整治系列行动探索经验和方法。

    三、考核评估时间

    2009年4月中旬开始,4月30日前将考核评估总结报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黄高平、黄  飚、姜胜萍

    联系电话:010-68792831、68792828

    传    真:010-68792707

    电子邮箱:tjjzz@126.com

    附件:1.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省际互查安排表

          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效果暗访表

          3.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评估指标实施细则(明查表)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