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修改背景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标志着这个历时两年多的提案正式上升为法律,从而对现有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FDCA)》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其变更内容多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其立法之严也是前所未有的。 美国长期作为我国第二大出口贸易伙伴国,也是我国第二大食品出口国,近年来进口我国食品增长迅速。而2008年在中国出口美国的贸易额中单就食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52亿美元,约占总出口额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美国在我国食品出口贸易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对我国相关经济产业的重大影响。然而,目前这一良好的食品出口贸易伙伴关系可能因美国将在2011年正式实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案》而受阻,中国的食品出口可能再次面对严格的“食品安全堡垒”。所谓“食品安全壁垒”,是指食品进口国通过颁布法规,对进口食品建立过高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检验认证制度,从而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对其食品出口的一项贸易保护措施。 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了解其修订的思路和要点,以便以后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顺利对接。我国对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更有必要认真研究并做好充分准备,以降低或避免对输美市场的不利影响。 法案调整要点 该法案的调整要点包括:1.进口商须审核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审核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2.增加FDA检查所有食品厂的次数,包括每年检查高风险厂房及其他厂房至少每4年检查1次,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以便检查相应的食品厂,增加现行的注册要求,要求所有食品厂必须注册且每两年需重新注册。 3.若有理由表明某食品厂的产品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厂的注册;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商提供安全认证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文件,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检查的外国食品厂或国家的食品进入美国境内,允许FDA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扣留标签错误或掺杂的食品,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须列出曾拒绝该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4.若某公司没有自发回收掺杂食品或是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命令强制回收。建立自愿合格进口计划,允许FDA承认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认证的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国食品设施,并允许使用第三方认证参与自愿合格进口计划或用以符合FDA制定的进口认证要求。 5.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案例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检测实验,须由FDA的实验室或由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若FDA有合理理由认为某种相关食品掺杂或可能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检查食品厂的更多记录,要求FDA制订试点项目以测试及评估快速追溯蔬果和加工食品来源的新方法。 6.授权FDA制订新鲜农产品安全的具体标准,确保新鲜农产品安全;允许FDA在至少5个外国国家设立办事处;为FDA的食品安全工作增加拨款,并允许FDA在2014年前逐渐增聘实地考查的人员。 新法影响我国食品出口 我国相关的食品出口企业必须正视此次挑战,通过正确解读新法案相关法规,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与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失。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准备: 1.依据该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食品安全计划(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并经美国FDA方面认可的审核,美国FDA方面有权现场检查和认定;FDA采用的是发达国家实行的较高的标准和严格的技术法规、苛刻的合格评定程序。而由于我国目前在技术上处于落后地位以及食品出口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还存在着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较低问题,较难完全符合FDA采用的相关质量以及企业环境标准。 2.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的食品防护计划,并经美国FDA方面授权人员的检查和认定;企业要增加相应的工作人员,并要应付FDA的检查和认定,徒增很多管理成本。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贸易壁垒,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食品的成本大幅增加。 3.出口食品企业须向FDA提交最终产品检验结果。(美国FDA将进行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检验结果出具人(检测实验室)认定的试验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对企业来说,不但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相关检验仪器设备,而且要支付较高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从而使我国出口食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制约了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发展。 4.提供进口商或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创造条件积极自愿参与美国对进口商所进口食品的审查和进口的计划,成为合格的进口商,以使美国FDA方面加快对所进口食品的审查和提供通关便利。提供进口商和代理人的门槛,也是给出口企业制造阻力,没有出口商和代理人,出口企业将一筹莫展,而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5.我国出口食品企业要在美国方面颁布停止销售命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上诉,请求举行非公开听证和说明为主动召回此类食品和承担召回费用所做出的努力,美国官方会尽快决定举行非公开听证(不超过5天)。在完成听证后,美国官方决定是否修改召回此类食品的命令。留给出口企业维权的期限非常短暂,稍纵即逝,这种期限只具有象征意义,实际上在24小时内上诉对中国企业来说基本上办不到。 因此,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应寻求适当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美国FDA方面相关信息,以便出口食品企业即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赢得可贵的时间,以避免或降低出口食品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一点对我国出口食品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积极应对迫在眉睫 面对《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几近苛刻的法律条款,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必须做好积极的应对准备。 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企业要及时根据FDA发布的最新规定,正确调整自己相关生产活动,以应对来自于FDA对企业的检查与认证。必须从企业自身做起,努力完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措施,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食品的品质安全。对食品原料、生产、流通各环节都尽量采取国际标准与组织方式,同时也可以大大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国家要加快第三方认证和第三方检测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目前,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都隶属于官方,受限于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一些检测机构设备落后,人才缺失,难以做到全方位为社会服务。据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正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第三方检测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的,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我国出口的食品除通过FDA检测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食品检验实验室来获取美国FDA的认证,该中心经中美双方认可后,可以执行中国检验标准以及FDA规定的检疫标准,经认可后被检测的产品可直接出口美国。 政府要运用公共职能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改进检测机构现状 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其强大的公共职能与国际影响力,努力维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首先,政府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统一的监管与执行手段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次,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与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再次,加大对食品安全技术以及设备的投入力度,改进我国政府相关的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达到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鼓励我国非官方的检测机构争取通过获得FDA认可,避免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从而减少出口国对达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量的否定性,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重新通过外国检测机构认证带来的额外费用,为我国的食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公益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 食品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企业的自我管制已经成为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方式,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则成为了彼此最自觉的监管者。因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并存时,就必须引入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第三方监管模式。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应该考虑走向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架构。在政府建立规则体系之外,急切需要一个食品安全协会的组织,充分发挥其第三方监管作用,促进食品行业自律,建立消费者、尤其是新闻媒体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管制的动力机制,同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非行政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 大力发展食品安全职业教育和培训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至今没有专门的职业与其对应,极不利于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和政府监管工作的开展。而大力发展食品安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在眉睫的任务。根据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拟设定农产品质量管理师、食品安全指导师、食品安全调查师、食品安全信息员等新兴职业,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化和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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