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

    《江西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江西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依法整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围绕瘦肉精整治关键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猪、肉牛、饲料的生产经营,杜绝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详见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建立健全“瘦肉精”全程监管工作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对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严禁向饲料生产企业、生猪养殖户等销售可能添加于饲料的药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会同质监部门加强普通化工企业监管,对莱克多巴胺的生产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农业部门要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瘦肉精”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立案侦察,并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

    (二)饲料生产销售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对所有生猪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治排查,重点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企业货仓货库、原料进货、检验记录和销售台账等,加强饲料监督抽检,严禁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对在饲料生产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责任部门:省农业厅

    (三)养殖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巡查,定期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并登记备案,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行为。

    责任部门:省农业厅

    (四)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农业部门要对所有贩运企业、合作社和经纪人进行一次排查登记,把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所有收购贩运企业、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案并纳入管理,督促其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及时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

    责任部门:省农业厅

    (五)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检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农业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配合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商务、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农业厅

    (六)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对以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肉品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记录制度,严防“瘦肉精”肉品流入市场。

    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七)流通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肉品行为,发现“瘦肉精”和“瘦肉精”肉品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八)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单位尤其是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工食堂等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抽检,督促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发现“瘦肉精”肉品及时通报公安和相关监管部门。

    责任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活动物和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规定通报农业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责任部门: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各监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向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查处“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发布清缴公告。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清缴“瘦肉精”公告,限于2011年6月20日前主动上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肉品的免予行政处罚。以养殖场户和收购贩运经纪人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2012年1月)

    一是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排查登记表,对所监管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检查情况,并将排查登记表存档备查。排查率应达100%。

    二是签订《承诺书》。省各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监管对象的《承诺书》,组织各地结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逐一签订《承诺书》,承诺不违法生产、购买、使用“瘦肉精”,不使用“瘦肉精”饲料养殖猪、牛等,发现有关“瘦肉精”线索及时报告等。

    三是开展监督抽检。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2011年风险监测和统一抽验,将“瘦肉精”抽检作为重点抽检内容,制定具体监督抽验计划,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检测范围,对不合格样品及线索要追根溯源,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是严查违法案件。结合监督检查和抽验情况,对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在饲料生产中添加“瘦肉精”、使用“瘦肉精”饲料养殖牲畜、以及采购和使用“瘦肉精”肉品的,要彻查到底,深挖源头,依法从重惩处。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

    省农业厅按照农业部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将有关工作资料收集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报,迎接国家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为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工信委、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联席会议由省农业厅负责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工作信息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督导检查,切实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和抽验经费。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对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和肉品一律实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所有损失由违法生产经营人员承担;各部门发现“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牲畜及肉品线索,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或者含“瘦肉精”的饲料及供人食用的动物、肉品的,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以及发现明知是使用“瘦肉精”养殖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在掌握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材料后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公安部门对投诉和各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瘦肉精”案件线索,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察,对影响重大的进行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立案查办的,要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并强化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及时侦查终结。

    (三)健全长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制定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制定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瘦肉精”危害及专项行动重要意义,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加强监管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者信心。实行“黑名单”制度,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各监管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打击“瘦肉精”的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记录存档。

    (五)及时报送信息。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信息月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将本辖区、本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报送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王光明,电话0791-6218465),具体报送数据内容和格式由省农业厅制定。

    附:“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

“瘦肉精”品种目录

(来源于国务院食安办〔2011〕14号文件)

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nim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溴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